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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六种方式时间节点统计表2017-06-19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询价 | 竞争性磋商 | 单一来源采购 | ||
适用范围 | 货物/工程/服务 | 货物/服务 | 货物/工程/服务 | 货物 | 货物/工程/服务 | 货物/工程/服务 | ||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数量 | >=3 | >=3 | >=3(公开招标后转竞谈可2家) | >=3 |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2家) | 1 | ||
序号 | 事项 | 相对时间点 | 时间要求 | |||||
1 |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 | / | >=5个工作日 | / | / | / | / |
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 | / | 5个工作日 | / | / | / | / | ||
2 | 提交投标文件/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自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20日 | >=20日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0日 | / |
招标文件/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 自开始之日起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 | / | >=5个工作日 | / | |
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公告期限、单一来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前公示期限 | 自发布之日起 | 5个工作日 | /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
3 | 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发布更正公告 |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 | / | >=3日 | / | / | / | /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或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 >=15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3日)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 | |||
4 | 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 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 <=2个工作日 | |||||
5 | 采购人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 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 <=5个工作日 | |||||
6 | 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 <=2个工作日 |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 | 公告发布之日起 | 1个工作日 | ||||||
7 | 退未中标单位保证金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5个工作日 | / | ||||
退中标单位保证金 |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 |||||||
8 |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30日 |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 合同签订之日起 | <=2个工作日 | ||||||
合同副本备案(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 合同签订之日起 | <=7个工作日 | ||||||
9 | 验收结果公告 | 验收结束之日起 | <=2个工作日(仅公共服务项目,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 |||||
10 | 采购文件保存期限 | 从采购结束之日起 | >=15年 | |||||
11 | 供应商依法提出询问 | / | / | |||||
答复询问 | 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之日起 | <=3个工作日 | ||||||
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7个工作日 | ||||||
答复质疑 | 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 <=7个工作日 | ||||||
质疑供应商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质疑答复期满后 | <=15个工作日 |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 | 收到投诉后 | <=30个工作日 | ||||||
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中止履行 |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 | ||||||
12 | 邀请招标适用情形: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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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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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适用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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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适用情形: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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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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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